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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期限起诉,萍乡一起房屋拆迁管理案件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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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7 08: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拆迁管理案件。
李某、钟某、李某某在萍乡市某处有一层房屋,后因居住需要,在一楼的基础上加盖了一层。2016年村里搞拆迁,李某、钟某、李某某诉称村里把他们的房子强行拆除了,拆除后没有给他们任何补偿,也没有按照原先的承诺帮他们解决宅基地的问题。综上所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钟某、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的起诉人李某、钟某、李某某的房屋被强拆的事实行为发生在2016年,起诉人李某、钟某、李某某对该行为的内容当时已经知晓,其应该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现于2020年6月提起本诉,显然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李某、钟某、李某某的起诉,不予立案。
来源:萍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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