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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女子网购买到假货还不让退,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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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08: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618,你有没有买买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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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想“剁手”的618刚过
今天的宣风法庭就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的当事人
该名当事人李某称
在“618”活动大促期间
通过某购物平台购买了某品牌化妆品
迅速收到货的她在使用此化妆品后
觉得该化妆品与之前在专柜买的不一样
假货!!
她联系客服要求退货
却被客服以商品包装已拆无法退换为由拒绝
李某苦恼地询问法官自己要怎么办?
可以向谁追究责任?

首先,我们建议通过拨打网络购物平台客服热线或直接在购物平台上投诉商家等方式申请购物平台介入处理。若仍未果,在保留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向商家住所地或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要求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也可同时要求网络购物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一、购物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购物平台向消费者做出过全场正品、先行赔付等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

三、购物平台明知或者应知商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另外,自营类网络购物平台直接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其在网络购物合同中即为标的物的卖方,是合同的直接当事人,故对其法律责任的认定应按照上述卖家的权利义务进行判断。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小编温馨提醒

网购有风险,需擦亮慧眼
在网购过程中应选择优质经营者进行购买
对个人卖方、低评价店铺谨慎下单
如买到假冒伪劣产品,
要及时积极与经营者、网络购物平台沟通
且保留好相关证据
如协商未果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素材来源:宣风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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