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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谋取私利终尝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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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 08:4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1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起,吴某担任某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作了禁止同业经营的约定。2019年5月,吴某私下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经营范围与某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某公司发现后,认为吴某违背了忠实义务,违反双方约定,损害了公司利益,书面通知吴某解除劳动关系。吴某认为其并未对公司造成实质利益损害,要求某经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58000元。


02
争议焦点

吴某主张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03
处理结果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双方在竞业限制范围、地域和期限进行专门规定,双方均应遵守。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是其应尽的义务。负有上述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的产品、从事同类的业务。吴某私设同业公司,违反了忠实义务和竞业限制约定,即使尚未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害,亦应认定其违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来源: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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