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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诱发自身疾病死亡,萍乡法院判决不得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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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 21: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男子因交通事故诱发其自身疾病导致死亡,保险公司想据此减少理赔。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9年8月2日晚上凌晨2点,张某驾驶小轿车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刮撞,导致李某死亡。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不服并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一份关于李某死亡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证明,该起交通事故导致李某死亡是次要因素,主要原因是诱发其自身疾病导致。因此,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只需承担李某死亡参与度4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李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中应否减轻侵权人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受害人李某的个人体质状况不应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其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也不存在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保险公司要求减轻赔偿责任于法无据,驳回了保险公司上诉。
来源:萍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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