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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男子受雇拆卸带滤机受伤致残,法院判决雇主负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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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 09: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男子受雇为他人拆卸带滤机,不慎从高空处坠落受伤,因责任承担产生纠纷。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认定雇主即被告萍乡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印某9万多元,由原告印某自行承担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萍乡某公司与第三人宁某签订《安装机械设备人员劳务协议》,约定因公司生产需求,现有一批带滤机设备安装,委托宁某请临时安装人员安装设备。宁某及其邀请的工作人员按约定完成了工作内容。9月被告公司又委托宁某按照上述协议要求拆卸旧厂房内的带滤机,双方未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原告印某是宁某请来的工人,在旧厂房拆卸带滤机时,在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不慎从近三米高处皮带上坠落受伤。经评定为十级伤残,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损失。原告印某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印某在旧厂房拆卸带滤机是《安装机械设备人员劳务协议》的延续,第三人宁某既是安装人员,被告公司与宁某之间又是委托关系,原告印某系宁某受被告公司委托邀请在公司旧厂房从事拆卸带滤机工作的安装人员,原告印某与第三人宁某之间没有雇佣关系,认定被告公司与原告印某之间系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被告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应当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印某未系安全带,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可减轻雇主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原告印某自担30%的责任,被告公司承担70%的责任。第三人宁某与原告印某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无证据证明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可不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萍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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