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谭某获赔7万余元。 2019年1月,原告谭某在被告萍乡某食府做工时因地滑不慎摔倒,造成骨折。在治疗期间,被告萍乡某食府向其支付了工资。2019年9月,安源区人社局以萍乡某食府与谭某之间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9年10月原告申请司法鉴定,评定了谭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及误工期天数、护理期天数、后续治疗费用等。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谭某在被告萍乡某食府处做工,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事发时地板较滑,作为雇主的萍乡某食府没有尽到提供安全工作条件的义务,也没有尽到教育监督管理的义务,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80%。原告谭某作为成年人,在工作中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原告自己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20%。综上,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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