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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男子打猎后朋友圈晒“成果”,获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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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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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1 09:4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今
晒自拍、晒美食、晒旅游等已为常态
身边有新鲜事物
随手拍个照就能与人分享
50.webp (1).jpg
一男子在打猎后
使用手机录制视频
51.gif
并将猎物上传至朋友圈
却没想到自己的这一举动
触犯了法律
近日
芦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彭某将在网上购买的捕兽夹等工具安放在宣风镇吐霞村某山场内,先后用捕兽夹猎获野生动物13只,其中野兔10只、雉鸡1只、灰胸竹鸡1只,均被彭某食用。
11月20日,彭某发现自己捕获到1只黄麂时,便用手机录制视频后上传至朋友圈,后将黄麂带回家烹食。
01.jpg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彭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芦溪县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彭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提醒
广大市民应有保护动物的意识
共同保护野生动物
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做到不随意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拒绝购买、运输、出售野生动物

来源:芦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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