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晒自拍、晒美食、晒旅游等已为常态 身边有新鲜事物 随手拍个照就能与人分享 一男子在打猎后 使用手机录制视频 并将猎物上传至朋友圈 却没想到自己的这一举动 触犯了法律 近日 芦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彭某将在网上购买的捕兽夹等工具安放在宣风镇吐霞村某山场内,先后用捕兽夹猎获野生动物13只,其中野兔10只、雉鸡1只、灰胸竹鸡1只,均被彭某食用。 11月20日,彭某发现自己捕获到1只黄麂时,便用手机录制视频后上传至朋友圈,后将黄麂带回家烹食。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彭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芦溪县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彭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提醒 广大市民应有保护动物的意识 共同保护野生动物 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做到不随意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拒绝购买、运输、出售野生动物
来源:芦溪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