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城事网—萍乡最具影响力门户网站»论坛 城事社区 城事民生 萍乡一火锅店起诉人社局,不服店长发生车祸被认定工伤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查看: 14381|回复: 0

萍乡一火锅店起诉人社局,不服店长发生车祸被认定工伤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7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73847
发表于 2020-12-12 09: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外出发生车祸,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而状告人社局的行政案件。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职工所受伤害为工伤,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江某系开发区某火锅店店长,店主在安源区新开一家分店,10月1日开始试营业。10月4日,一位阿姨到开发区店应聘洗碗工。由于安源区分店需要洗碗工,江某将她送到分店应聘并在返回开发区火锅店的路上发生车祸受伤。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发后江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医院诊断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江某填写了事发经过。其中,用人单位意见栏填写“同意”二字,并加盖有“开发区某火锅店”的公章。


人社局经审查,认为江某所受事故伤害事实清楚,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江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开发区火锅店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称江某以索要交通事故赔偿为由哄骗其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对江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人社局对江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本案要审查的内容是该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合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本案事实,江某在开发区火锅店担任店长,10月4日其带应聘人员去安源区分店应聘,在返回开发区火锅店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人社局根据江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医院诊断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认定其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之情形,据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开发区火锅店提出“江某以索要交通事故赔偿为由哄骗其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的诉讼意见,经审查,开发区火锅店并无相关证据证明第三人系哄骗其加盖公章的事实,故其提出的该诉讼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开发区某火锅店的诉讼请求,萍乡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萍乡法院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