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未经年检的二轮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小车相撞,自身受伤的同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12月31日14时许,李某在驾驶证已注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其所有的未经年检的二轮摩托车,沿芦溪县金顶大道由芦溪向萍乡方向行驶。途经金顶大道璟丰酒店门口时,与右转进入辅道的小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61mg/m1,属于醉酒驾驶。经芦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芦溪县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给李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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