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8万余元。 被告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于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陆续以公司名义在原告经营商行赊购烟酒等商品多次。经核实用于公司购买的商品公司已全部结账,剩余8万余元系被告私自购买,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原告认为,被告以公司名义购买商品用于己用且长期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正当权益,故诉至法院。 安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公司名义在原告商行赊购烟酒,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2019年7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尚欠原告烟酒款一次性付清,该承诺书的内容确定了被告对本案债务的认可,系被告的个人行为,被告负有支付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