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载四人在急弯陡坡路段越过道路中间单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车辆相撞,造成车内乘客一死三伤。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某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小型轿车载朱某、彭某、陈某、文某从莲花往萍乡市区方向行驶,途经319国道萍乡市白竺乡急弯陡坡路段时,越过道路中间单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驶来正常直行由钟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朱某当场死亡及彭某、陈某、文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且被告人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湘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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