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阳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8月,被告人阳某来到萍乡市某金店,向正在摆放黄金饰品盘的店员熊某询问买卖黄金饰品的价格,熊某一边回答阳某,一边低头将一个黄金饰品盘放入柜台内,阳某趁其不备,快速从柜台上的一个黄金饰品盘内拿起一个重量为5.07克的黄金戒指藏于手心。随后,阳某以黄金价格太高为由离开该店,来到市内某店,将得手的黄金戒指转卖,所得赃款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阳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