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系精神病患者,2019年在被告某医院精神科住院期间,被同在住院的患者周某某用筷子戳伤了右眼。后被送至被告某医院治疗,住院98天后已经出院。经鉴定,原告王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原告王某、加害人周某某均为精神病患者,事发时均系住院病患,全部由被告医院履行监管、看护、治疗等职责,被告医院因监管不力,导致原告受伤,应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便与被告某医院取得联系,考虑到原告王某系特殊人群的精神病患者,被告某医院也实行的是全封闭管理,故被告某医院除了对原告王某的疾病进行治疗外,对原告王某的生活和人身安全也负有一定的保护义务。在法官耐心的沟通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某医院承担原告王某的医药费,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王某支付致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8万元。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