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依法判定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某银行萍乡市分行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和手续费3万余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015年5月,被告彭某向原告某银行萍乡市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签订合约,明确双方约定透支利息、滞纳金。原告在使用过程中被告授信额度由3万元临时调整额度最高为4万元。截至2019年9月11日,原告诉求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和手续费等近4万余元。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认被告在本案借款核销后的2019年4月8日偿还了借款本金1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和手续费等3.5万余元,原告多次催收仍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签订有关协议,承诺遵守该领用合约,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请被告彭某归还分借款本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3万余元,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