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宁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
2018年8月1日,被告人宁某开出租车帮他人从萍乡市区购买250元(购买时宁某扣除了20元运费)的毒品带回莲花县。
下午15时许,吸毒人员谭某甲电话联系宁某购买毒品,得知宁某手上有毒品后,安排其朋友贺某和宁某进行交易。随后贺某返回某酒店和谭某甲一起吸毒。 8月2日上午,被告人宁某开出租车帮他人从萍乡购买800元毒品带回莲花县。 下午14时许,吸毒人员谭某甲联系宁某想购买2000元毒品,宁某便联系萍乡卖家又购买了1200元毒品,并让不知情的谭某乙将毒品带回莲花。被告人宁某拿到毒品后来到县城某大酒店,准备和谭某甲交易,在进入大酒店走廊处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查获毒品2.93克。经检验,送检毒品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并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予以惩处。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运输毒品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系犯罪未遂,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莲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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