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万余元。 原告与被告自2019年6月份双方开始有石子买卖的往来关系,原告将从别处收购的石子多次转卖给被告,然后被告又将从原告处所购买的石子再转卖给他人,为此,双方都能赚一点差价。经多次交易后,双方于2020年1月23日,经友好协商并进行结算货款,确认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3万5千余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相应一张欠条。定结清货款期限满后,被告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讨,对方拒不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诉至法院。 安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被告认可在原告处拖运石子的事实,在双方结算后,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现金3万5千余元,该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按付款期限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