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黎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同时被告某公司限期内向原告黎某退还工程款 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6千元。 2018年5月,原告黎某与被告签订《预定合同书》,双方约定被告给黎某房屋装修,预付定金为2万元。随后黎某支付了该笔预定金。2018年9月,双方补签《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就房屋的面积、工程预算、支付方式、违约情况、解除合同事由等进行了补充约定。2019年3月,被告在未完工的情况下停工并退场。施工过程中,黎某向被告共支付工程款(含定金)12万余元。2019年6月,黎某与被告对未完工项目进行核对,被告向原告黎某出具了一份3万元的欠条。 安源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经协商中途停工并退场,该行为构成违约。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及违法金事项。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