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出狱不到半年又伸贼手再落法网。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萍乡市安源区某街道附近先后盗窃四家商店,盗得白酒、现金、手机、香烟等物共计48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其盗窃的部分赃款赃物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挽回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刘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