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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黄某11万余元。
2018年10月,被告刘某驾驶小型客车,从西门方向往湘东方向行驶,行至湾公塘某路段时,与沿人行横道横过马路的行人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后经鉴定,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原、被告因事故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队已经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次事故责任,被告马某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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