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的停放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人行道、公园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确保城市人行道的安全畅通、公共场所车辆停放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建部令第34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栗县城市管理局、上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对县城区人行道、公园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机动车辆停放进行联合整治。 二、本通告所称人行道等公共场所是指在上栗县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两侧,以行人通行功能为主的道路和场所、公园广场及政府投入建设的停车场。具体为:浏万西路、浏万东路、浏万中路、萍栗北路、萍栗南路、栗江路、庆丰路、朝阳路、平安北路、平安南路、平安中路、龙山路、胜利北路、胜利南路、中强步行街、滨河南路、滨河北路、吴楚一二三路、栗都路、龙佛路、李畋大道、上万路、龙盘路、迎宾大道、兴盛大道、吉祥路、民胜路、李畋公园、湿地公园、大地红广场、栗江公园、市民花海广场、平安路停车场等为首批执法管理路段。 三、机动车应停放在机动车道两侧停车泊位内,不得非法侵占人行道、占压盲道、绿地等;进入公园广场、停车场的机动车辆应按要求停放在指定的停车泊位内,对不按规定停放在人行道上、公园广场及停车场的机动车,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1年2月1日开始施行。 上栗县城市管理局 上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