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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五人合伙盗伐林木,目无王法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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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 13: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伐林木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犯盗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至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商量,于2017年4月24日到其村里的山场上盗砍杂木卖钱。当日上午,杨某丙因家中有事,便由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丁、杨某戊携带手锯、柴刀等工具来到莲花县六市乡山口村“下棚”山场上盗砍阔叶树杂木并制材。当日下午,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五人又来到了该山场砍树木,因山场上可砍伐的杂木很少,五人便商量盗砍杉树,随后五人在该山场盗伐被害人杨某家的杉树并制材2米长的杉原木41根。当日晚上,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雇请农用车将盗伐的杉原木装运下山,途径山口村支部书记家门口时被查获并扣押。事后,被告人杨某戊雇请人将山场所盗砍好的杂木装运下山进行销售,牟利150余元五人均分。

经莲花县林业局调查涉及对的技术人员对查获的六市乡山口村“下棚”山场上盗伐的林木进行调查鉴定,被盗伐的杉原木41根,材积2.413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量3.0614立方米;被盗伐的阔叶林书12株,折合立木蓄积量0.7626立方米。案发后,五被告人主动向莲花县森林公安局六市派出所投案。

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山场上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予以惩处。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五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主动缴纳补植复绿款且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丁、杨某戊参加植树造林,盗伐的林木大部分被扣押,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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