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城事网—萍乡最具影响力门户网站»论坛 城事社区 城事民生 萍乡一男子用匕首将其妻杀害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查看: 12636|回复: 0

萍乡一男子用匕首将其妻杀害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7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73847
发表于 2021-1-25 07: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年,萍乡检察机关牢固树立“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司法办案理念,坚持多办案、办好案,切实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发现培育、总结提炼和推荐上报工作,先后有21个案件被最高检条线、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






杨某新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杨某新,男,系钟某萍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杨某之父。2020年4月6日,钟某萍用匕首将其妻杨某杀害。2020年7月14日,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以钟某萍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湘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湘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同年8月11日报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9日,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某萍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钟某萍故意杀人案中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燕晓华主动承办该案,第一时间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认真细致开展了调查核实和审查工作。经公开听证评议和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给予杨某新救助金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主动对因案致贫的刑案被害人近亲属予以救助的典型案例。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办理,依法决定给予申请人杨某新司法救助,真正把好事做好,传递了检察温度,彰显了为民情怀,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赢得了当事人、当事人所在地村民和知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赞誉和好评。


1.检察官落实“求极致”的办案要求,多角度调查核实案情。采取“查阅案卷+实地走访+公开听证”审查方式,全面认真审查了杨某新提交的申请材料、原刑事案件有关案卷材料,逐一核实犯罪嫌疑人家属有无赔偿、当事人是否接受了其他社会救助等情况。组织检察干警到杨某新住所所在地听取省人大代表、村委会主任、周边村民、派出所意见,详细了解其家庭生活情况、日常表现及有无违法犯罪行为等。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参加,对救助杨某新一案进行充分论证,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给予司法救助的意见。


2.准确把握司法救助条件,实现办案与救助同步进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办法》,“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是给予司法救助的基本条件之一,但不能简单理解为应当等待法院作出裁判后,民事赔偿执行不到位,被害人家属得不到有效赔偿的,应当坚持应救尽救、应救急救,结合具体案情加以认定。本案中,检察官与原故意杀人案承办人多次沟通,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等,确定犯罪嫌疑人家庭经济状况不好,救助申请人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认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情形,准确把握了司法救助的立法精神,实现了主动、及时救助。


3.持续开展多元化帮扶,引导申请人家庭走出困境。在办案中,检察官注意到杨某新家庭除了家庭生活经济拮据外,对于原案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存在较强烈的要求,家庭生活氛围较为悲伤。为了进一步缓解杨某新家庭因案造成的困境,检察官将司法救助与释法说理、矛盾化解等相结合,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心理疏导。在走访接待中,认真听取申请人诉求,加强心理安抚。借助杨某新所在村村委负责人的力量,多次对杨某新家庭开展心理辅导。2020年11月24日,申请人杨某新71岁的老父亲,不顾凛风冷雨给市检察院送来了一面鲜艳的锦旗—“检察救助暖人心,司法为民真本色”,反复表示感谢,老人家深情地说:“国家司法救助给我这个贫困不幸的家庭带来了温暖,让全家人重拾了生活信心,由衷感谢检察机关!







“镉”含量超标大米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5日和2019年2月12日,萍乡市某米业经营部和萍乡某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从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购进生产批号为2019-01-25和2019-2-12的品名为“安福贡米”,商标为“武祥”牌的大米共计200kg和150kg,而后分别销往萍乡市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某百货大楼萍乡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大型超市。2019年2月26日和2019年3月13日,该2批次大米被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得出镉含量为0.29mg/kg和0.38mg/kg,分别超出大米中镉限量指标(标准限值0.2mg/kg)的0.45倍和0.9倍,为不合格食品。截至行政机关查处,2019-01-25批次大米共计对外销售15包,销售金额1050元。其余未售出的5包共计50kg镉超标大米被退回至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2019-2-12批次大米共计15包大米已全部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050元。


2020年3月,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了该案线索,因“镉”含量超过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值,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遂展开了立案调查。经查实,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对大米原料以及大米成品进行检验,便出厂进行销售;其他四家销售企业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企业及上游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与案涉大米批次和检验时间明显存在不符的情况下,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进行查验验收,便予以采购销售,共同造成案涉镉超标大米流入市场、进入消费领域。经依法公告后,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0日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2月24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五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判决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萍乡市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某百货大楼萍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公开召回案涉批次大米;判决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21000元,并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0年12月24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五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判决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萍乡市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某百货大楼萍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公开召回案涉批次大米;判决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21000元,并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落实保障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食品生产企业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生产经营的大米原料及成品进行检验验收,食品经营企业在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与案涉大米批次明显不同的情况下仍予以采购销售,共同放任镉含量超标大米流入消费市场,视群众生命健康于不顾。检察机关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民事侵权主体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金的惩罚、制裁、威慑、教育和预防的功能,在无法明确具体受害消费者的情况下,起到替代性、补充性的作用,避免侵权主体的民事责任落空,确保人民群众真真正正享受到“四个最严”带来的食品安全。

来源:萍乡检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