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承包店面,容留卖淫抽取台费,被判刑。近日,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卖淫案件,被告人周某、郭某、江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周某、郭某和江某花费五万元承包莲花县城某足道店面,用于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10月-2019年1月,该店通过向卖淫女提供场所,吸引卖淫女上门开展性服务,并从中抽取台费,谋取非法利益。2019年1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某足道店面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卖淫女张某、杨某,至案发,被告人周某、郭某、江某抽取台费四万五千元。 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郭某、江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予以惩处。归案后,被告人周某、郭某、江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郭某、江某作用相当,故不予区分主从犯。三被告人已全部退赃,并上缴国库,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