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20年7月14日21时15分,曾某驾驶赣两轮摩托车从芦溪县新泉乡陈家坊村往新泉乡檀树下方向行驶,途经芦溪县新泉乡东安里村村级公路下坡路段时,撞倒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行人彭某,造成彭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曾某肇事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交管部门认定,曾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通过其亲属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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