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王某因工程资金周转,陆续向李大某借款,截止2015年5月10日被告尚欠李大某借款本金12万元,借款利息28000元,当时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被告出具借条给李大某。 李大某于2016年12月12日因病去世,四原告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李大某过世后,原告李一某就被告向其父亲李大某的借款重新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5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自2016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6日止,借款到期后,四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四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5万元。 开庭时,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供原被告身份证、借条、借口合同、派出所调查报告、村委会证明。李大某与被告的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出借人死亡后,四原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借款合同出借人处只有原告李一某的签名,但四原告均认可该合同是在被告出具借条的基础上签订,四原告起诉该笔借款,可认定原告李一某系作为李大某的继承人代表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该份合同的效力应及于本案四原告。 最后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原告偿还借款15万元。判决书已生效,双方服判。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