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0年9月某日23时许,醉酒的罗某经过邱某家门口,正好邱某驾车回家将车停在罗某的车后面,醉酒状态的罗某见状,走到邱某的车旁无故朝邱某脸上扇了几个耳光后逃离现场。半个小时后罗某又返回现场,以找鞋为由用脚猛踢邱某家的大门,并将大门玻璃及锈钢防盗窗损坏,随后罗某被劝离现场。凌晨2时许,罗某再次来到邱某门口,用石头将邱某的车子的前后挡风玻璃和反光镜损坏。经鉴定,罗某损坏的白色荣威汽车的前后风窗玻璃、前后挡风玻璃膜以及不锈钢防盗窗、大门锁等财物价值共计289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安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醉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结合被告人罗某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有前科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