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在被告芦溪县某商家处购买了四瓶食用油,花费380元。回家后发现该四瓶食用油均使用了QS标志。杨某认为,根据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食品。然而,其购买的四瓶食用油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10日,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商家向其支付十倍赔偿3800元。 承办法官在受理该案后,向该商家送达了法律文书并释明了有关情况。很快,杨某以其已与该商家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官提醒,各位商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生产、包装所售商品,否则不利后果将由其自身承担。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