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9月29日22时20分,高某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麻田往东江村方向行驶,途经武功山管委会麻田办事处东江村村级公路4公里100米东江假日酒店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与从路边驾驶三轮车倒车的冯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冯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高某血液中乙醇数据为174.16mg/100m1,系醉酒驾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于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其既往表现,可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