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偿还本金5000元和相关违约金、利息,共计5831.18元。 2019年1月9日,被告李某向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主动申请办理信用卡,永久授信额度为5000元。办卡时,被告阅读了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协议),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及逾期不还所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并签字确认。原告审核通过后建立账户,被告李某使用该卡进行了消费,将卡透支用于自身消费到期后拖欠不还,目前拖欠本息共计5831.1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申领贷记卡并自愿填写申请表,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发放贷记卡以及双方对贷记卡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持卡消费后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对此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