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王某与廖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廖某的房屋,并在购房款全部付清之日办理过户手续。
2020年初,王某与朋友闲聊时得知自己购买的房屋已被他人入住,前往查看后得知房屋确已被吴某入住且吴某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气愤之下找到廖某,要求廖某出面将房屋腾给自己,但廖某表示其与吴某已办理过户手续,并实际入住,自己没有房屋的所有权,不能要求吴某腾退房屋。双方协商未果,王某为保障自己的权益遂向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某将房子腾出给自己或返还之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官审查后认为,王某虽与廖某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其房屋所有权并不属于王某,而吴某已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视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他人无权让其腾退房屋。于是,法官将调解方向改换为让廖先生返还之前支付的购房款。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廖某于三个月内返还王某之前所支付的购房款,王某主动放弃补偿费用。
来源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