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2018年8月,被告人何某推着转悠水泥砂浆的翻斗车在萍乡安源一工地的小路上与驾驶一货车的被害人朱某相遇,双方互不相让,朱某下车将翻斗车推翻在地。何某见状上前质问,两人遂发生争执和推搡。经鉴定,朱某为轻伤二级,何某不构成损失等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时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纠纷的昌盛和激化负有责任,可酌情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意其适用社区矫正,法院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法院(作者:许桃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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