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饮酒驾驶汽车,被交警当场抓获。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李某饮酒驾驶汽车从源南开往芦溪方向,途经芦溪镇站前路县医院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后被带至芦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17mg/100ml,系醉酒。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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