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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萍乡十人获刑又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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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3 21:5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等十人二年四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谢某某、谢某乙等人见谢某甲等人拖运萍莲高速某隧道口的片石贩卖,也想去拖运片石赚钱,但未获施工方允许,之后被告人谢某乙等人找谢某甲协商未果。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谢某丙、谢某乙、龙某甲、陈某某、龙某乙、龙某丙、谢某丁、李某、朱某甲采取拦车、威胁告状的方式阻拦谢某甲等人拖运片石,谢某甲等人被迫答应按每车100元支付给谢某某等人,谢某某等人进行守夜、计数。至2020年4月,谢某甲等人分多次支付给谢某某等人共34700元。案发后,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丙、谢某丁、李某、朱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丙、谢某乙、谢某丁、龙某甲、龙某丙、龙某乙、李某、陈某某退赔给被害人16312元。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某等十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十被告人应依法惩处。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谢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谢某丁等九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谢某丁、朱某甲、龙某乙、龙某丙、龙某甲、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谢某某、谢某乙、谢某丙、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谢某丁、谢某乙、谢某丙、龙某乙、龙某丙、龙某甲、陈某某、李某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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