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判处被告人刘女士拘役五个月。
2016年下半年,刘女士夫妇和孔某在肖老板处各购买一套小产权房,购房协议约定2017年6月底交房,但约定期限届满后一直未交房。 一年三个月时间过去了,肖老板一直没交房。2018年10月1日晚10时,刘女士夫妇和孔某赶到肖老板家想找其解决购房问题,但肖老板未出现,三人当晚就在肖老板家过了一夜。 10月2日17时许,肖老板女儿回家发现刘女士等仍未离开其家便报了警。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安源派出所值班民警钟某带领辅警过来了解双方情况后,告知三人不能有任何过激违法行为,购房纠纷可以通过正当程序解决,并告知三人在10月2日21时之前自行离开,否则将强行带离。
同日21时许,安源派出所再次接肖某女儿报警,称三人还未离开其家,需要民警到现场处置。值班民警钟某带领值班辅警杨某、廖某、丁某赶到肖某家,孔某、李某经民警劝离后离开,刘女士不听民警劝离坐在客厅沙发上拒不离开。民警在多次劝离无果后口头传唤刘某到安源派出所接受调查,刘女士挥舞双手阻止民警和辅警靠近。
民警钟某警告其不得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否则将强制传唤,但刘女士仍不听警告。当民警和辅警准备对其进行强制传唤时,刘女士咬伤杨某右手臂、廖某左手臂,踢伤丁某右手臂。随后民警和辅警一起将刘女士强制传唤至安源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辅警杨某、廖某、丁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女士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结合本案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悔罪表现、赔偿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法院(颜志宏 彭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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