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0年9月晚上,被告人刘某和被害人高某均在萍乡市某夜市吃宵夜、喝酒。凌晨,双方意欲乘坐出租车离开,高某一方先上车,因刘某误以为该出租车系自己伸手所拦,便追上出租车后对高某进行辱骂,双方发生口角,之后两人互相拳打脚踢,打斗结束后,刘某一方在现场发现一部黑色苹果手机,后刘某两次将该手机摔在地上,实际该手机系高某所有。经鉴定,高某等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损毁手机价值人民币2,34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