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件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引起的当事人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据悉,原告王某62岁,系湘东区某村村民,因某贸易公司在村上搞周年促销宣传活动,便兴致勃勃的前往活动现场观看节目表演、现场抽奖。在观看过程中,活动举办方某贸易公司工作人员在整理红地毯时因操作不当挪动地毯时造成王某摔倒在地,造成其肋骨骨折和腰部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药费近1万元。住院期间,某贸易公司认为王某系不请自来观看促销宣传活动,且其摔伤是自己不注意安全造成的,故认为其没有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基于人道主义垫付了一半的医药费。事后,双方就本案的赔偿协调不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某贸易公司承担医药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近1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先是向原告王某详细了解事件发生经过,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开展庭前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反复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理,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及原告主张的赔偿依据,并向被告某贸易公司提出一些预防法律风险的相关建议,慢慢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并达成被告某贸易公司当场通过微信支付7000元赔偿款,原告王某当场撤诉的调解结果。 来源:湘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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