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案,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4月初,周某、黄某、张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胡某、王某租用市区某超市供他人以“斗牛”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胡某、王某主要负责邀集参赌人员“凑脚”打牌,并参与赌场利润分成。自2019年4月初至4月24日,该赌场共“抽头”获利2万余元,黄某及被告人胡某、王某各分得4000元左右。同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胡某、王某等人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赌具,采用“斗牛”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开设赌场行为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归案后,被告人胡某、王某均能如实供述共同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均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被告人胡某、王某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分别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