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被告人何某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五千余元、被害人吴经济损失三百余元、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七百余元。
2020年9月,何某分别在萍乡经济开发区某店收银台、某休闲吧收银台和某母婴店收银台盗走被害人李某华为手机一台、被害人吴某OPPO手机一台、被害人张某VIVO手机一台。经鉴定,被盗手机总价值人民币六千余元。同年11月何某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还有其他多次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