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解除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萍乡某公司签订的《装修建材买卖合同》;被告萍乡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某公司货款十万余元。 2019年原告某公司因需要购买竹木纤维板,与被告萍乡某公司签订了《装修建材买卖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转账十万余元,并多次催促被告发货,被告一直拒绝发货且不退还预付款,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萍乡某公司签订的装修建材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萍乡某公司收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属违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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