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对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周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9674.78元。 两人因子女继承已故前夫遗产问题积怨已久。2019年5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来到被害人王某所在的某中医诊所内。周某见王某的朋友姚某与其闲聊,便要姚某离开诊所。王某不悦,并与周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经鉴定,王某左侧第3及右侧第4前肋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周某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