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认定张某的死亡与被告的设施设备及服务不存在因果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0年5月15日上午10时,张某独自一人登上某景区。当日下午14时,张某途径景区栈道时,突然翻越栏杆跳下去,导致当场死亡的结果。对此,张某的家人认为景区存在未设置高空坠落危险安全警示标志、栏杆设置高度不够高等问题,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作为景区的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存在漏洞,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是否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对张某的死亡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事发现场的视频来看,张某先手机转账给其配偶,而后自主翻越栏杆并张开双臂跳下,最终坠崖身亡。从山崖的实际高度来说,张某作为成年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后果,且后果未违反张某的主观意愿,后果应由张某本人负责。张某的死亡与被告的设施、设备及服务不存在因果关系,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游客一定要重视旅游安全,景区管理者务必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尽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呼吁广大游客务必遵守景区的规定,珍爱生命!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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