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结两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刘某、朱某均因醉酒驾驶被判处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朱某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悉,被告人刘某、朱某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月23日,酒后驾驶小汽车,其中刘某致二人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朱某致二车追尾,案发后均主动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鉴定,二人送检的血液标本中乙醇含量为277.12mg/100ml、299.74mg/100ml,均属醉酒驾驶。 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朱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朱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莲花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