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还帮其转移,并从中收取好处费,这是犯罪,不能做!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9年10月,被告人高某告知吴某(已判刑)提供银行账户给他人转移赃款可以获利,吴某同意,高某将吴某的银行卡交给周某(已判刑)。同年11月,樊某等人将在“赌博网站”充值、投注的犯罪所得资金20万元转入卢某(已判刑)的账户,由卢某转账至吴某银行账户,确认资金到账后,吴某采用信用卡套现、扫周某提供的支付宝、微信二维码等方式将到账赃款予以转移。其间,吴某微信转账4万余元给高某,再由高某微信转给他人4万元。高某全程指挥把控该笔赃款流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系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与其他同案犯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应有所区别。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依法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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