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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拿他人手机转账犯盗窃罪获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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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6 08: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20年8月14日,刘某趁朋友李某熟睡之际,偷拿其手机向自己支付宝花呗内转了四千余元,随后将钱用于偿还赌债。次日,刘某再次趁李某熟睡之际,拿走李某手机,来到杨某电批用支付宝扫描杨某店铺的收款码,通过李某手机支付宝绑定的某银行信用卡扫码支付了五千元给杨某。随后刘某联系杨某,杨某通过微信转账四千余元给刘某。同日8时许,刘某拿着李某的手机,通过李某微信提现的方式提取并转账六千元到自己微信,之后将这笔钱用于偿还赌债。综上,刘某盗窃三次,盗窃数额一万余元。刘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原地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8月18日,刘某家属代其赔偿李某一万余元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已代为全部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多次盗窃、且有盗窃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结合上述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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