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杜某等7人犯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杜某等7人先后在萍乡市区大市场里面的麻将馆、居民楼、自建房等地,提供扑克牌、筹码等赌博工具,供他人以“斗牛”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易某为赌场的“提钱股”,负责赌场资金流转,记账和筹码兑换,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杜某负责保证赌场正常运转,参与赌场利润分成;同时,杜某又和贺某等6人一起担任“凑脚股”,负责“凑脚”或“邀脚”打牌,给赌场增添人气,招揽生意,参与赌场利润分成;彭某为赌场“社会股”,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参与赌场利润分成。该赌场在开设期间,营利超过20万元,赌资超过60万元。随后,公安机关通过抓捕和传唤等方式,7名被告人全部归案。 萍乡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等人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赌具,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杜某等人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分工协作,作用基本相当,不划分主从犯。被告人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他6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