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石某、邓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十一个月,追缴三被告人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刘某、石某、邓某等人受李某(另案处理)雇佣,先后在李某租赁的萍乡市区楼房内,按照李某传授的骗术,使用李某所购买的手机、电脑等工具,通过探探、微信聊天软件,以单身女性身份先后以“过生日”“生病”“无生活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微信红包再与李某按诈骗金额5:5的比例分成。期间,刘某诈骗被害人五万余元,石某诈骗被害人一万余元,邓某诈骗被害人七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结合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认罪态度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