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08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刘某与向原告李某系朋友关系,多次向李某借款,并于2019年1月7日,在被告刘某向原告李某出具的借条中载明,“今借到李某从某银行借出万用金134000元......”,并约定了支付方式、时间、利息等,但“真朋友”刘某借款后,尚欠借款本金108200元未还,“假朋友”李某催债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8200元,向法庭提供了借条及转账记录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原、被告约定月利率1%,该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不举证、不质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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