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4日,莲花县城区铜锣湾工地因未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导致施工周围区域存在扬尘污染,违反《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莲花县城市管理局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莲花县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行政处罚。
现场执法照片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花县城市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对工地扬尘污染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城市管理靠大家,莲花县城市管理局诚邀全体市民朋友担任“监督员”,欢迎大家积极参与,踊跃爆料!大家可拨打服务热线电话:0799-7221347。一起行动起来吧!让人人都成为美丽莲花的践行者、幸福家园的守护者。
法律小贴示 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防止扬尘责任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二)实行封闭施工,施工现场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墙)及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公益广告,高层建筑应当使用密目式立网;
(三)及时清运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确需在场地内临时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市政设施小型维修临时开挖产生的渣土、垃圾,应当袋装清运;
(四)保持工地进出道路硬化,设置车辆冲洗平台,保持进出车辆整洁、干净;
(五)配备防风、喷淋等降尘设备,合理设置排污设施,不得将渣土、泥浆等废弃物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 (六)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周边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 (七)在城市规划区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线路清运,倾倒到指定的消纳场所。
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设置围挡,并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七项、第三款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来源 |莲花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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