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1日晚9时许,沈某等人到芦溪县某小店铺吃夜宵,在点菜时因旁人语气较冲,与被害人陈某的同伴陈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陈某与另一同伴见状便上前劝架,冲突中沈某到餐馆厨房砧板上拿上一把菜刀,陈某等见状便跑出餐馆,后沈某用菜刀向陈某面部砍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曾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且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属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文招 谢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