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欧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9年3月12日,欧阳某某与被害人肖某协议离婚。2020年1月25日凌晨,欧阳某某在某赌博App上参与赌博输掉其个人存款后,为继续赌博,遂擅自登录肖某的支付宝账号,先后多次秘密地从肖某绑定于该支付宝的银行卡内窃走3万元用于赌博。当日6时许,欧阳某某赌博营利后将该3万元转回至肖某的银行卡。同年1月26日,欧阳某某再次通过相同的方式从肖某的银行卡内盗走5万元,其中3万元用于赌博,剩余的2万元则被其用于偿还借款。2020年7月20日,欧阳某某主动到上栗县公安局投案。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用于非法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欧阳某某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其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